南京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
(2019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按照《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有关精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学校教务处为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组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 级笔试考试(含听力);
(二)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真做好评审工作,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建议;
(三)研究提出处理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有争议的事宜,提请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三)学位英语符合以下任意一个条件或条款项均可。
1.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 级笔试考试(含听力),考试成绩达到卷面总分的60%(含60%)及以上;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考试(含听力)”考试成绩 +“南京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英语水平测试”考试成绩≥120分 (均按100分制折算);
2.自考英语II(代码00015),考试成绩达到卷面总分的60%(含60%)及以上(6年内有效);
3.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卷面总分的60%(含60%)及以上(6年内有效)。
(四)非脱产班学员在学习期间,能很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有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的具体行为者;
(二)专升本科在学习期间累计有三门以上课程(含三门)经补考及格者;高升本科在学习期间累计有五门以上课程(含五门)经补考及格者。不及格课程经重修后及格,视同正常修读;
(三)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四)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第四条 学位评定及授予方法:
(一)符合条件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前到继续教育学院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由继续教育学院初步审核,并将初审情况及初审通过名单一并交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复核;
(二)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对毕业生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毕业当年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以后一律不再补授。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授予的学士学位类别,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相应专业相同。
第七条 其他
(一)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根据自身学习情况选择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 级笔试 (含听力)等申请成人学士学位规定的英语条件的水平考试。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 级笔试(含听力)考试每年一次,报名时间为五月初,考试时间为九月份(具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南京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英语水平测试安排在当天下午进行。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每年两次,报名时间以教务处的通知为准,考试时间分别在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具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学士学位考试课程为三门,在专业教学计划中指定。凡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可以在毕业前报名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考试时间在每年的四月下旬或五月上旬,具体考试时间在报名时通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