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服务功能,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决定在我校普教生中开展自学考试自办助学专业本科学历教育(以下简称“自考助学专业本科”)工作。为使该项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根据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设的“自考助学专业本科” 专业,必须是我校已获准开办的自考助学本科专业,能充分体现学校的学科优势,是社会急需的专业。
第三条 开设“自考助学专业本科”专业由继续教育学院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并提交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包括专业名称、教学计划、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生源预测、招生数量、教学安排、经费核算等。
第四条 参加学习的对象为本校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学有余力的普通在校生(本科生、研究生)。学生在学好原普教专业(以下称“主修专业”)的同时,选读一个自考本科专业,符合毕业条件者可获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章 教学安排和成绩考核
第五条 “自考助学专业本科”专业实行学年制,学习期限为2.5年,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学制年限1年。
第六条 “自考助学专业本科”专业设置的考试课程门数、学分总数一般不少于13门、70学分。理论课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考试时间为每年1月、7月。实践环节考核受省考试院委托,由我校负责组织考试。
第七条 将根据省考委批准的专业考试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相应的专业教学计划,确保各门课程的教学学时数。考试课程中所涉及的教材和考试大纲,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八条 “自考助学专业本科”专业学习采取业余学习形式,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正确协调好普通本科教学与自学考试教学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基础上,认真完成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学分课时数。
第九条 在主修专业已修读过的与自考助学名称相同、教学要求相同、学分一致的课程,可申请免考。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务处提供成绩证明,开课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核,继续教育学院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免考,原所获学分可以替代相应的课程学分。其他课程的免考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名、注册和收费
第十条 “自考助学专业本科”专业的宣传、招生、报名、资格审核、注册、教学、毕业、学位申请等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各自考本科专业报名注册人数应不低于30人。
第十一条 普通在校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报名:
(一)主修专业二年级的学生;
(二)主修专业已开设的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
研究生入学注册后即可申请报名。
第十二条 “自考助学专业本科”专业每年招生一次。每年5、6月,学校发布招生信息,暑假后开学第二周前完成报名工作。
第十三条 报名手续如下∶
(一)学生到校继续教育学院网页上下载《南京农业大学普教生“自考助学专业本科”专业入学申请表》。
(二)学生到主修学院出具已修的必修课成绩单。
(三)学生持学生证、主修学院审批通过的申请表在指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报名。
(四)学生信息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到市教育考试院注册。
(五)学生报名时须提供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
第十四条 “自考助学专业本科”专业的收费严格按照苏教财[2003]48号、苏价费[2003]186号、苏财综[2003]71号,苏价费函[2004]85号、苏财综[2004]72号两个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未通过者可以免费补考一次,第二次补考则须交纳考试费。
第四章 学籍和学生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一经资格审核通过,即取得“自考助学专业本科”专业学籍。入学资格审核由学校协助省、市教育考试院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为每个取得学籍的“自考助学专业本科”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其在籍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学校在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将注册的“自考助学专业本科”在籍学生数报省、市教育考试院。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要加强“自考助学专业本科”专业的师资管理,选聘责任心强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教师的年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教学水平和身体状况胜任相关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要高度重视“自考助学专业本科”教学班的学生管理,每个班配备班主任,加强与学生普教专业所在学院管理人员的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自考助学专业本科”学生在籍期间违反自学考试纪律和学校各项校规校纪的,按自学考试和学校规定的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毕业证书发放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自考助学专业本科”专业的学生修完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取得相应的学分,并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经毕业资格审核,由学校颁发由江苏省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南京农业大学联合盖章、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若考生在校期间自考本科专业未能毕业,在最高修业年限内,可以回我校原学院继续参加课程考试。最高修业年限期满仍不能毕业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南京农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主修专业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按自考专业发放就业派遣证。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组织与实施中的其他事项,按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