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推进学院继续教育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南京农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赋予职工参政议政的权利,促进学院和谐稳定和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教代会)是在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领导下,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是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科学发展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院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学校、学院、职工之间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职工在参与学院的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促进学院的改革创新和稳步发展。
第四条 院教代会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接受学校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的指导。
第五条 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院教代会在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或审议通过学院相关的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关系到学院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或审议通过学院重大的生活福利、创收和分配等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根据学校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和民主监督、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领导应尊重和支持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向院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
第八条 学院教代会要尊重、支持院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院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责任感,积极努力完成学院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九条 在院教代会闭会期间,经学院党总支同意,院工会可以组织代表就院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和其他工作召开相关工作会议。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院在岗职工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参加院教代会。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并积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地遵守学校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二)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关心集体,关心学校和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三)有权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学院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对院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四)有对院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学院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院教代会的决议,完成院教代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地遵守学校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学院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院教代会原则上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学院党政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院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过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院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职工关心的问题确定。
第十五条 学院就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主要议题等事项应预先向校工会报告备案。
第十六条 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由学院党政工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学院教代会领导小组, 并成立学院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工会负责同志为副组长,负责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为教代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它支撑条件,以便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院工会为院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在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提出开会的方案。
(二)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提案办理情况。
(三)组织培训,提高代表素质,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批准,颁布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可根据学院改革发展的需要,由院教代会按规定程序修订。
(2010年12月30日)